某建筑公司诉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固定总价合同项下未完工程价款的认定
裁判要旨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约定以固定价方式结算,在承包方未全部完工即退场的情况下,承包方要求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按照定额计算的,一般不予支持。如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协商不一致,司法鉴定时应按照已完工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取固定总价23142万元加变更签证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场完成大部分施工。后双方发生纠纷,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未全部完工状态下退场。因欠款支付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支付工程欠款68446364.03元。诉讼中,鉴定机构按照08定额计价标准计价,对某建筑公司已完工部分和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书。
郑州中院一审认为,某建筑公司虽未全部完工,但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对已完工部分已投入使用,应按照鉴定意见定额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鉴定意见书系依据08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这与双方当事人采取固定价方式计价的约定不符,一审直接采信鉴定意见书中已完工部分价款数额,存在错误。在案涉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对于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的认定,应当依据鉴定意见书中已完工部分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计算某建筑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二审据此予以改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