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李某某与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验收合格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存在同一日期签订的多份无效施工合同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鉴定结论明显不能反映施工实际且与造价成本有较大差距的,既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宜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