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垫资利息约定无效,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六枝特区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戴荣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乙方进场后5天内开始计算乙方总投入金额3000万元,甲方每月按乙方投入3,000万金额的2%作为给乙方的投入报酬费用。《补充合同2》虽无关于垫资的约定,但根据金海大酒店截至诉前仍欠工程款25,769,407.06元的事实,可以证实戴荣忠在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系垫资施工的。鉴于戴荣忠确因垫资施工产生了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未采用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而是以应付工程款30,147,147.06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妥当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