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各方当事人应按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
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4份合同无效,应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对《内部承包合同一》和备案合同之间的工程造价的差价4493558元,综合分析本案情况以吴东安与闽中公司、南洋公司、时空公司对损失按8:2过错比例分担进行衡平。本院认为,该认定是一审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闽中公司、南洋公司、时空公司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文号】:(2018)闽民终979号
2、《内部合作协议书》无效,依据无效合同收取的款项应当依法返还。
【裁判要旨】:
根据《内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鑫远公司系将其中标的案涉工程转包给蔡春洪、魏闽仙施工,该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鑫远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向蔡春洪收取的款项,应当依法返还给蔡春洪。一审、二审的上述认定均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