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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中标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3-12-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建设公司诉某土地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中标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 招投标 低价风险担保金

裁判要旨

在重庆地区,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须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金,否则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该低价风险担保条款符合规定。中标人以低于最高限价85%的价格中标,但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诉称:某建设公司参加由某土地中心组织的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80000元,经评审并公示,某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但某土地中心以某建设公司未按时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为由拒不签订施工合同,某土地中心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某土地中心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共计160000元。

某土地中心辩称: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低价风险担保条款,某建设公司也作出了低价风险担保金缴纳承诺,但某建设公司中标后却拒绝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某土地中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符合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4日,某土地中心就案涉土地整治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载明:本工程最高限价为4482405元,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中标人须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金,否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021年9月14日,某建设公司递交《投标函》以3639766.28元进行投标报价,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2021年9月26日,某土地中心确定某建设公司为中标人,并要求某建设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509915.91元。之后,某建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某土地中心遂函告某建设公司,因某建设公司未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取消某建设公司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建设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土地中心是否有权取消某建设公司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某土地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某建设公司签署的《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均对低价风险担保进行了明确约定,现某建设公司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标准,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构成违约。现某建设公司以该低价风险担保不合理为由拒绝缴纳,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某土地中心有权取消某建设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某建设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本案例由黔江法院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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