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拒交物业费案
【案情摘要】
业主路某因物业服务人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垃圾清运不及时,绿化怠于维护,公共设施维修不利等情形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路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瑕疵,不足以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物业服务人在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尚存瑕疵的情况下,不应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判决路某支付物业费,驳回物业服务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的交纳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以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