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结算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贵安置业公司收到第六冶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也未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工程价款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视为贵安置业公司认可第六冶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贵安置业公司应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剩余工程价款。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