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这一规定系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目的,并不排除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案件:庄浪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县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7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某1借用宏达公司的名义承包案涉工程,宏达公司与静建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李某2与李某1以及李某1之子李某3分别就案涉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书》。虽然《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同,但基于以下理由,宏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首先,李某1借用宏达公司的名义承包案涉工程,其二者之间存在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无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宏达公司均为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且《施工合同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密切相关。其次,工程报验单等施工资料均加盖了宏达公司的印章,宏达公司办理了竣工验收事宜。可见,宏达公司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实际施工人李某1亦认可宏达公司的承包人地位。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现参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系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目的,该规定作为例外并不排除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