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已施工从而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例会载明实际进场施工日期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广西五建公司与柳州望泰公司2010年3月5日至同年9月3日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从“截至2010年7月31日止,7#楼完成五层主体,8#、9#、10#楼要向7#楼看齐”的记载可见,广西五建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31日前进场施工。原审法院根据2010年3月5日监理例会记录“今日是本工程第一次生产前例会,今天定为开工日期”的记载,将实际进场施工日期2010年3月5日确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