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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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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四金”如何区分?
    日期:2022-12-26 点击:68次

    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购房人与房开公司签订的促使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义务的认购协议书、预购协议、预订协议等均为预约合同。订立本合同的作为与不作为,是违反预约合同、承担预约合同责任的主要依据,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日期:2022-12-26 点击:84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外墙和顶端拥有建筑物共有权,未经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的外墙和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物业公司不得进行出售、出租及处置建筑物共有部分、共有区域等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为取不义之财,打场“假官司”
    日期:2022-12-26 点击:127次

    案件审理中若存在原告起诉的动机可疑、有关的法律关系内容明显有悖常理、诉讼双方配合默契且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等情况,法官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取证,谨慎审查以排除虚假诉讼。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防止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规则,法官应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可能。

  • 如何设立居住权
    日期:2022-12-26 点击:103次

    居住权属于民法典新规定的用益物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规定,涉居住权合同、居住权的设立、消灭等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并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居住权才设立,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债权相区分原则,签订居住权合同并未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同成立生效也不以居住权设立为必要条件。

  • 邻居建房把出入口堵成“单行道”,可以要求拆除吗?
    日期:2022-12-15 点击:93次

    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是以必经通道为前提。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且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就无法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通行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则相邻方无权主张相邻通行权。

  • 恶意“跳单”,终需买单
    日期:2022-12-12 点击:103次

    宋某和中介签订的确认书对“恶意跳单”行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考虑到该确认书系中介制定的格式合同,对“恶意跳单”行为赔偿责任的约定也属于格式条款, 由于该条款加重了宋某的责任,是与宋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因此对于该条款,中介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宋某注意,在中介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宋某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向中介支付报酬。

  • 农村建房需要注意什么?
    日期:2022-12-08 点击:73次

    慎选承建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民自建两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要承建方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三层以上受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因此,建议房主根据自身建房需要,选择合适的承建方,避免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 《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制度对审判实践的影响
    日期:2022-12-08 点击:63次

    《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制度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经过审查认定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判定合同解除的方式为司法解除。司法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后果不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当然导致合同解除;而司法解除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综合判断。我们认为,从性质上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应为司法解除。

  • 法院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日期:2022-12-05 点击:125次

    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依法在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定职权,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村民向其提出申请未获受理时,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各种人,都是干嘛的?
    日期:2022-12-01 点击:159次

    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进行工程实际施工的人。它包括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以及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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