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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日期:2017-08-18 点击:147次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 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18 点击:117次

    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45%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点击:224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点击:107次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通知。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把思想过硬、政治素质高、勇于担当、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干部充实到房屋征收部门,强化工作力量。要加强对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熟悉、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切实规范拆迁行为。

  •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日期:2017-08-18 点击:259次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查询证明的,查询机构应当提供。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要求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的,查询机构应当提供。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点击:280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做好巩固总结。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规范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深化规范工作成果的思路、措施,将工作总结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点击:251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检,发现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制作信息卡、未按要求佩戴信息卡等情形的,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点击:93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承租家庭档案,根据承租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18 点击:143次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楼建设、对外投资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 无锡市保障性住房退出实施意见
    日期:2017-08-18 点击:173次

    无锡市保障性住房退出实施意见。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对象在合同期满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3个月,延长期内实行市场租金,延长期满后仍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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