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的通知。《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区县房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区县房管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是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关心和支持培训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培训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北京市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对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建立应急维修台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在3个月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维修资金台账,按户登记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维修资金余额,建立产权明晰,资金数量准确的维修资金明细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的通知。区县房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的整改情况,同意恢复其网上签约功能的,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网上签约功能变更申请(联系单)》(附件4),申请解锁其网上签约功能,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我局市场监管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 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上海市关于印发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