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入住。大力推进安置住房成品住宅建设,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产生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造成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单位核查并书面答复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北京市关于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依据积分情况,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责令改正期满经复查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成都市关于2014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法完善住房救助政策措施。会同民政等部门抓紧组织对辖区内已实施住房救助,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对象的规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规定需实施住房救助的,要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要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拟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购房时需提交的要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登记机构对其审核程序仍按《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