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26
厦府办(2013)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公布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加快推出商品住房用地,确保已具备出让条件的商品住房用地年内成交。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年内再推出一批商品住房用地。2014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比前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研判,把握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严防出现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大对已出让商品住房项目的促动工力度,督促开工建设,尽快上市销售。严格查处闲置商品住房项目,对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按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坚决无偿收回。
三、继续实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严格按照厦府办[2013]60号文件精神,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四、进一步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五、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利润率过大的项目,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暂停网签备案。加强房地产市场常态化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深化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成果 ,规范经纪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行为。
七、本意见自发布次日起实施。厦府办[2013]60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