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
沪房管保〔2013〕35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工商分局,各住房保障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以下合称《合同示范文本》)发给你们,并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原版本不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采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订立合同。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工商分局应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
三、《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 www.shfg.gov.cn)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1.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2.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