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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
    日期:2012-05-30 点击:1045次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 收人主要指金钱收人,收人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扣留被执行人的收人,主要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人。比如,人民法院通知某甲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按月扣留某甲的工资作为其母的赡养费。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主要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

  •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注意的的事项
    日期:2012-05-30 点击:592次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注意的的事项 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比如,判决确定某甲公司偿还债款20万元人民币,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数额应当限于20万元人民币和依法应当支付的利息,不得多于这一数额。在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超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冻结账户,比如,被执行人欠款12万元人民币,但人民法院却通知银行冻结20万元人民币,造成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困难。因此,本条对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范围作了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判决执行措施之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524次

    判决执行措施之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规定 查询即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是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无存款及存款数额等情况的方法。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准其提取或者转移的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

  • 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347次

    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规定 强制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解决“执行难”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建立有效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从司法实践看,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可以查明财产的公示、纳税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另一方面也与法律不够完善有关。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为强制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以及相关第三人的协助调查义务,并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 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479次

    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相关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481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之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555次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之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规定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 关于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494次

    关于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 有关金钱给付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的执行
    日期:2012-05-06 点击:524次

    有关金钱给付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的执行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法院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的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379次

    法院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的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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