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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法院作出保全后如何处理撤回申请的解除裁定问题
    日期:2015-06-13 点击:6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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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能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日期:2015-06-13 点击:7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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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能否执行
    日期:2015-06-08 点击:2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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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日期:2015-06-06 点击:353次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两被告人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法院执行或抗拒执行,积极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

  •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冻结
    日期:2015-06-04 点击:414次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冻结该工程款属于预付款,用于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在工程竣工结算前,不能将该款项视为被执行人应得的收入或收益,执行法院不能要求珠海粮油公司停止支付,否则将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损及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拍卖唯一一套居住房屋
    日期:2015-03-30 点击:396次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拍卖唯一一套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 查封房产中 对被执行人唯一居所的认定
    日期:2015-03-27 点击:336次

    查封房产中 对被执行人唯一居所的认定执行实际中,法院不单以房屋是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而认定其是否有住房,只要被执行人存在与近亲属共同正常生活的居所,即使房屋权属是登记在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也应可认定此房属于被执行人的住房,从而为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第二处住房奠定基础。 

  •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2-05-30 点击:812次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不要针对被执行人的锅、碗、灶、床等日常生活必需品,要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

  •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1145次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清查封闭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封条是由执行机构制作的表明实施查封机构、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执行机构所在法院印章的条幅。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他自己承担;执行员也可以指定其他人保管,被执行财产由他人保管的,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是指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者运到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人员不得任意使用该项财物,保管中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 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日期:2012-05-30 点击:669次

    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我国的民事执行,贯彻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无法生活。劳动收人,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他和他所供养家属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扣留和提取时,必须为被执行人和其所供养家属保留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而不能执行过多,给他们生活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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