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执行中的担保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民事合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保证,也只能理解为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或保证。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或保证,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之外,自愿加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在第三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其接受强制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申请执行人反悔诉讼外和解协议的应申请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原则上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具有要求对方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债权请求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顺位优于不动产买受人的普通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实体问题在于比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权利的效力顺位。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由于民事权利体系和类型较为复杂,且可能以不同形态出现,故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民事权利种类,并进行效力优先性比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发商就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但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所以,虽然商品房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至购房人,而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因其他案件,债权人申请法院对购房人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并将预告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客观上导致开发商提起执行异议之目的不能达成,但开发商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对该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消灭,其请求人民法院将已拍卖房屋的价款得以优先受偿,虽有退而求其次的目的,但因其对该房屋的权利基于物权,效力上优先于债权人基于对购房人享有的债权,故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另案代位确权之诉应否受理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争议房屋的执行时已一并告知了甲享有提起异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如果甲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许可继续执行之诉,而是另行起诉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确权,此时涉及的执行标的相关基础法律关系,须在申请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相关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其归属,故对甲另行提起的代位确权诉讼,依法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如何处理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对于审判中未发现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案涉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缴纳购房款尾款,该款项不应再计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
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物抵债调解书的性质是给付性调解书,其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需要债务人一方自愿履行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方能实现,因此,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中“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两种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