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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住宅楼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由于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因该房在井陉矿区农村信用社尚有贷款,可分割的财产为房屋评估价值减去自2008年11月12日双方离婚至2015年7月18日贷款还清之日应偿还的房屋贷款
李桑田诉商业发展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李桑田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理由:虽然我与商业发展中心就101号房屋签订了租赁契约,但此房屋是我与单位共同出资购买的单位的福利分房,我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商业发展中心的诉讼请求。商业发展中心同意原判。
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密切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如何认定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冯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确认崔某与冯某2008年11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康盛街西侧商住楼46号房屋的内容无效。崔某明知该商铺系其与前妻高密端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该商铺将侵犯他人权利,却未将该事实告知冯某,故意隐瞒了财产状况,在与冯某协议离婚时将该商铺分给冯某。
杨某、程某诉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被告富恒公司为支持辩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五证,该房地产项目手续合法。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0年—2015年)(下)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0年—2015年)(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法院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能否转租的司法认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适用前提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出租人什么时间知道或者什么时间应当知道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义务。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则不能作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合同有效,物权不当然转移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合同。在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有效,第三人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