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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晋忠忠与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交纳了购房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后,晋忠忠基于对汪顷果的信任,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后双方就房屋溢价损失协商不成,原告晋忠忠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一审、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期间,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对于解除合同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债务人借款作担保的,应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并非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并未实际让渡房屋所有权,而是让渡物权期待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折价后从价款中受偿。
抵押权人未同意抵押人提出的以抵押物抵顶债务请求是否属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文件,不能作为房屋出卖人免除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缺陷责任的当然证据
在已被查封土地上继续施工导致被查封的土地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建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中关于奖励、滞纳金的约定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
“包工头”也是劳动者,被挂靠单位对“包工头”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