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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机关经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验证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一种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如何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时间节点
签完购房合同发现没有购房资质,应该由谁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杨先生欲购买张先生的一套别墅,该别墅地上三层为一个房产证,地下一层为一个房产证,杨先生与张先生就整栋别墅签署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半个月后,杨先生得知自己并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便告知张先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张先生认为杨先生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杨先生支付违约金411万元。杨先生认为张先生房屋情况特殊,不具备购房资格不是其过错,故提出反诉要求张先生返还其定金20万元。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签订或解除拆除工程合同后房屋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判断行政机关与拆迁公司签订拆除工程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建筑物拆除施工,后案涉房屋被拆除。行政机关主张,案涉房屋拆除前已与拆迁公司解除拆除工程合同。但拆迁公司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承认接受行政机关通知实施。对此,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迁公司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是受其通知实施,故其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虽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对其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因执行异议申请人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对其享有该房屋物权期待权的认定。但因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购买并接收房屋后多年不办理过户登记,对本案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人民法院可确定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示惩戒。
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效力、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等诉求不属于该类案件的审理范畴
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主要体现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虽有关于不得调整违约金的约定,但是该项约定应以不违反公平原则为限,考虑到原告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也存在一定瑕疵,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晋忠忠与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交纳了购房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后,晋忠忠基于对汪顷果的信任,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后双方就房屋溢价损失协商不成,原告晋忠忠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一审、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期间,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对于解除合同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债务人借款作担保的,应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并非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并未实际让渡房屋所有权,而是让渡物权期待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折价后从价款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