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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日期:2022-02-12 点击:115次

    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
    日期:2022-02-09 点击:118次

    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 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日期:2022-02-09 点击:92次

    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 仅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房屋的合法性
    日期:2021-12-16 点击:144次

    仅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房屋的合法性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

  • 不能以当事人的部分诉请未在调解协议中提及为由,认定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
    日期:2021-12-12 点击:346次

    不能以当事人的部分诉请未在调解协议中提及为由,认定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通常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在本案抵押权人并未明确表示其愿意放弃抵押权的情形下,仅以抵押权人在该案中提出了确认抵押权的诉请而在该案调解协议又未提及抵押权为由,主张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依据不足。

  • 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经过审批才能有效吗
    日期:2021-12-12 点击:114次

    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经过审批才能有效吗当前国家政策允许当事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仅依法依规设立抵押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4 号)指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审批手续结已经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考虑到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情形,本条第1 款(担保制度解释50条1款)明确抵押合同不因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而无效或者不生效,但在依法实现抵押权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物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认定
    日期:2021-12-04 点击:669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关系,但若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有明确的抛弃期限利益的意思,就借贷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达成了变更履行的合意,则应适用有关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相关规则。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买卖关系,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订立协议之目的确系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时,应认定该以物抵债协议系属借贷担保。买卖关系中回购条款的性质为约定单方解除权,“出让方”应在回购期或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

  • 九个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
    日期:2021-12-01 点击:2735次

    九个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日期:2021-11-30 点击:304次

    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该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

  • 提供盖章或签字的空白合同,应视为其接受对方在空白合同中填写相关内容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1-11-28 点击:105次

    提供盖章或签字的空白合同,应视为其接受对方在空白合同中填写相关内容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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