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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迟延办证违约金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日期:2018-01-17 点击:167次

    迟延办证违约金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设定系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违约预约合同的,应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日期:2018-01-17 点击:181次

    违约预约合同的,应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违反预约合同,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时,应考虑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的差异,兼顾案件客观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合理成本支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未获有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

  • 因质量问题迟延入住,不适用逾期交房违约金情形
    日期:2018-01-17 点击:176次

    因质量问题迟延入住,不适用逾期交房违约金情形逾期交房违约金系针对未依约定承诺时间完成工程主体结构、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取得验收竣工或分户质量合格的相关房屋基本质量、基础结构情形,而因其他质量问题,已约定出卖人承担相应保修责任的,因后者导致买受人迟延入住,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 为避税而签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价格条款应为无效
    日期:2018-01-17 点击:160次

    为避税而签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价格条款应为无效为逃避税收而签订房屋买卖“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 已抵押房产再租赁,承租人不能阻却对抵押物执行
    日期:2018-01-16 点击:176次

    已抵押房产再租赁,承租人不能阻却对抵押物执行:租赁合同签订在抵押权设定后,无论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权是否合法存在,均不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

  • 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
    日期:2018-01-16 点击:314次

    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出借人非消费者,无优先权
    日期:2018-01-16 点击:210次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出借人非消费者,无优先权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因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出借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无过错的购房者,不享有优先其他债权的权利。

  •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出借人不能排除执行
    日期:2018-01-16 点击:246次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出借人不能排除执行:名为购房、实为借贷,购房合同及回购协议仅系债务履行一种非典型担保,故出借人并不具备买受人身份,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条件。

  • 购房合同诸多不合常理,买受人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日期:2018-01-16 点击:160次

    购房合同诸多不合常理,买受人优先购买权不成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关于“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买受人基于正当的不动产买卖关系,在已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情况下,其虽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该买受人仍享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权利

  • 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
    日期:2018-01-04 点击:204次

    承租人在竞价招租中不应享有优先承租权,被告叶加琴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原告具有优先承租权。在租期届满后原告继续出租门面给被告使用,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在竞价招租结束后,被告有权按合同约定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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