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类型梳理与裁判思路一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占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是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应当继续执行,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三是基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起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四是已进入分配范围的申请执行人、与债务有关的权利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由声明异议的一方对反对陈述的一方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买受人主张已支付部分房款虽未提供房款转账记录或收款收据,但被执行人对房款支付事实予以认可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可排除强制执行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应认定为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必须是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非用于居住,不享有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力
执行异议之诉不是非法逃避执行的避风港本案中,薛某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案外人以法院正在执行拍卖的房屋是其早已承租居住的房屋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案外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后,因移送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可由受移送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