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杨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不动产执行案件中虚假租赁的识别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构成虚假租赁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纳购房款以及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案涉房产不具备合法交付的条件,而案外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为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而购买房屋的购房者以其已进行房屋预告登记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类型梳理与裁判思路一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占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是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认为应当继续执行,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三是基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起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四是已进入分配范围的申请执行人、与债务有关的权利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由声明异议的一方对反对陈述的一方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买受人主张已支付部分房款虽未提供房款转账记录或收款收据,但被执行人对房款支付事实予以认可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可排除强制执行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应认定为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必须是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非用于居住,不享有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更优先的权力
执行异议之诉不是非法逃避执行的避风港本案中,薛某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案外人以法院正在执行拍卖的房屋是其早已承租居住的房屋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主张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