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案外人捏造租赁合同关系提出执行异议构成构成虚假诉讼——案外人杨某某诉某某公司、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19)浙0726执异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