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案外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后,因移送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可由受移送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陈某阳、陈某羽虽系案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但综合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登记时间、陈某根的负债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陈某阳、陈某羽并非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故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屋作为重要资产,常常被列为执行的对象,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物权公示制度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有限性,人民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扣押时可能会因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与房屋登记权利人不一致导致房屋的实质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权利产生冲突。
李某与夏某、丁某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案房屋性质为住宅类商品房,丁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长子、长女均跟随李某生活。结合以上因素,涉案房屋系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生活保障所用,从伦理上应优于夏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债权。基于李某与夏某各自权利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执行依据等方面来看,李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形:被执行人捏造一个购买了房屋的执行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阻断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如何在原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和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间实现一个精准的认定和平衡,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追加的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