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陈某阳、陈某羽虽系案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但综合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登记时间、陈某根的负债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陈某阳、陈某羽并非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故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屋作为重要资产,常常被列为执行的对象,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物权公示制度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有限性,人民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扣押时可能会因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与房屋登记权利人不一致导致房屋的实质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权利产生冲突。
李某与夏某、丁某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案房屋性质为住宅类商品房,丁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长子、长女均跟随李某生活。结合以上因素,涉案房屋系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生活保障所用,从伦理上应优于夏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债权。基于李某与夏某各自权利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执行依据等方面来看,李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形:被执行人捏造一个购买了房屋的执行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阻断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如何在原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和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间实现一个精准的认定和平衡,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追加的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行为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对该类诉讼类型的分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赔偿责任、代位权诉讼等,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并提出该类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范围等具体措施建议。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只能解决能否阻止执行的问题,不解决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归属只是作为判决的理由的一部分。但是,权属问题是认定能否阻却执行的前提,诉讼如果不将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阻却执行的问题一并解决,既浪费司法资源,造成案外人诉累,难以避免判决的冲突,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
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26个重点问题梳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审理时应注意对是否存在倒签合同、虚假赠与、虚假离婚协议、虚假陈述、伪造收据等情况进行审查,严防借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经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依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26个重点问题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中,应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利益。在商业利益与生存(生活)利益难以平衡的情况下,应在法律框架内,适当向普通民众的生存(生活)利益保护倾斜,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防止群体性案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