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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

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日期:2023-08-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省高院案例: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文源 民商法律人 法税商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系执行行为异议规定,通过执行复议救济,而第234条系执行标的异议规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

之前两篇文章分析了执行行为异议、基于物权如何识别执行标的异议,接下来分析基于债权如何识别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的,且并非为了推翻原判决、裁定,系执行标的异议,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对特定标的物是否可以阻却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的实体权益是否可以阻却法院强制转让、交付标的物。

基于债权提起执行标的异议

1、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2022)最高法民终86号张若曦、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银行对诉争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若曦就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涉车位是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属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张若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物权期待权本质上系债权,为保障购房消费者生存权,法律赋予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律地位。

2、租赁权(查封、抵押之前设立),旨在排除交付标的物

【(2020)最高法民申1467号北京亿仁赛博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无锡兆真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对于因租赁引起的执行异议,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

但如果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因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租赁权的,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外,(2018)最高法民再352号合肥共前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434号何健执行裁定书,最高院亦持同样观点】

但,广西高院持不同观点:

【(2019)桂执复97号广西永凯春晖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春晖房地产公司涉案房产,并向承租人永凯春晖酒店发出通知书,通知其迁出腾空房产。永凯春晖酒店不服,主张涉案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已由其承租,请求中止要求其迁出腾空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

广西高院认为,永凯春晖酒店对其租赁权益受侵犯提出异议,是对实体权益提出异议,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租赁权而要求中止其迁出腾空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崇左中院适用执行行为异议规定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广西高院(2017)桂执复58号李宛健、广西桂林誉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亦持相同观点。】

个人更赞同广西高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备注:即执行标的异议)

据此,基于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的交付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也属于执行标的异议。前述广西高院案例中,承租人异议请求本质为: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该异议请求系阻止交付执行标的物,故应属于执行标的异议范畴。

当然,若执行标的异议之内涵仅仅包含排除阻止强制执行,如阻却法院强制拍卖处置,不包括阻止执行标的物的交付,则最高院案例所涉观点更加具备合理性。

3、预告登记

【(2018)最高法民申5297号苏幼华、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苏幼华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后享有的权利不能阻却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对人民法院停止处分不动产和排除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标准。

受让人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提出停止处分的异议,只要符合该不动产已经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条件,即可获得人民法院支持;而受让人提出异议,请求排除对该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则应视是否符合预告登记物权的取得条件而定。

如果受让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按照约定已经符合取得预告登记物权的条件,可以确定地取得不动产物权,人民法院对其异议请求应予支持,将相关执行措施予以解除,以利受让人办理物权登记。反之,则不应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等执行措施。】

【(2021)最高法民终466号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院亦认为,陈兴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受让案涉房屋,且已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现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其就案涉房屋请求排除执行,可予支持。】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8)最高法民申3040号尤惠敏、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欣捷公司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折价方式取得房屋,故欣捷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最高院在另外三个案例中持相反观点:

【(2017)最高法民申5098号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207号贺红妙、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41号大连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的范畴。基础权源从本质上属于债权,只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而已,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不应作为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承包人可通过执行分配程序优先实现其受偿权。】

由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要功能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并非实现物的占有权能及使用权能,体现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其法律地位不能等同于物权期待权、房屋承租权,不应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地位。

本文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实体权益种类,系不完全列举,例如本文未分析基于用益物权所涉执行标的异议情况;

此外,执行异议之诉不仅仅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包括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之诉等,限于篇幅,本文未能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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