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村民优先受偿土地流转租金8万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鑫,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的大量流转承包,不少的纠纷也因此产生。近日,在如皋法院执行干警小李的协调沟通下,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金纠纷的拍卖款8万余元悉数汇至申请人村委会的账户,该起纠纷顺利执行结束。
2015年,如皋某村委会与村民王某签订《土地流转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将本村20亩土地承包给王某种植苗木,期限十年,每年每亩15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在承包土地上种植苗木,前三年均能按期支付承包费用,后王某因经营不善一拖再拖,最后玩起了“失踪”,土地租金已欠3年多。无奈之下,村委会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支付租金,并清除地上树木后恢复土地原状。
2021年5月,村委会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原来,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能履行义务。细心的执行干警发现王某还有多个其他高额债务均在执行中。与此同时,根据村委会的申请,法院依法现场清点查封了20亩土地上的苗木,经司法评估后依法拍卖,最终拍得价款8万余元。
拍卖成交的第二天,村委会向法院递交了全村村民签字捺印的“请愿书”:请求法院将拍卖款优先全额支付给村委会用于发放村民的土地流转金。考虑到土地是村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来源,执行干警小李拟定初步调解方案并经过会议讨论决定,通过与王某的其他债权人释法明理,在多次沟通协调下,其他债权人均同意放弃该拍卖款的参与分配权。最终法院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的原则,将拍卖款8万余元全部打到村委会账户。“李法官,钱已经到了村委会账户了,我替村里的百姓们谢谢你了!”几天后,执行干警小李收到了村委会负责人发来的感谢短信。
对于土地流转金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系由村委会得到村民授权后统一对外签订,但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议权和收益权,土地流转产生的收益理应归村民所有。本案中,考虑到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所带来的生活保障,在取得其他债权人放弃参与分配权的基础上,法院参照适用,优先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助力乡村振兴。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慎重选择流转对象,重点培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主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防止出现经营主体闲置浪费土地影响农业生产或拖欠租金损害农户土地流转收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