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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
机器设备因强拆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因行政机关没有提交涉案厂房被拆除时的录像资料,当事人亦无法合理说明其设备的实际价格,其虽对土地征收前、调查摸底时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有异议,但涉案机器设备下落不明,不具备重新评估的条件,原审法院酌定按照评估报告中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计算,另向当事人赔偿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并无不当。
如何“对症下药”维护拆迁时的合理要求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人送达的对房屋的评估报告之后,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是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即使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存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对估价结果的复核或重新评估,放弃了程序上给予自己的“反驳”机会,这既使问题的解决拖延,也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强拆赔偿案件中,法院应查清房屋性质、面积等基础事实在房屋强拆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当事人79.9平方米的房屋是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及其他合法手续擅自建设的建筑物。但在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法院行政判决中则认定该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当事人对房屋面积的述称与行政判决认定的面积各自不同。故涉案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基础事实即径行作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被征收人房屋因强拆灭失而无法评估时,可参照与之相邻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赔偿
房子已拆,却按七年前的价格进行补偿,房主不能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未能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及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且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以妥善解决房屋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对该条规定不能机械理解,即不能一律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来评估房屋的价格。事实上,评估时点确定的根本目的是便于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无证房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时点关于案涉房屋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行政机关对于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行政机关无法给付当事人安置房屋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排除执行的优先权明确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的特种债权优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此可见,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产享有的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优先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而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债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能否获得赔偿应考虑该房屋的形成因素因涉案房屋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亦未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要求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据不足。但十余年来,国土、住建、乡镇等有权查处违法建设的部门未对此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且在涉案房屋扩建、重建过程中,有关部门明知亦未予以制止。据此,涉案房屋虽不等同于合法建筑,但考虑到其形成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机关造成侵害的过错程度,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无法院准许政府机关无权强拆房屋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