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房地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房产政策、司法文件等。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时筹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宣传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实际占有人为无权占有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当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该物被实际占有人无权占有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无权占有,且实际占有人提交了购买该房屋的相关证明,故实际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当事人主张排除妨害,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消费者执行异议的规则适用我国实定法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基于生存权的考量,这一规则不会导致实践中相冲突利益间的严重失衡。为稳定交易预期,这一规则的适用应予严格把握:首先,只要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合同均可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其次,商住两用房、车位等不动产只要满足当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监护人的居住需要,则在保护范围之内;再次,买受人尚须证明已实际支付不动产买卖价金。
民法典背景下优先承租权的界定及适用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条款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对于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及促进社会居住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界定优先承租权及把握其适用要件,是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条款的关键。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的解决路径探析针对因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司法实务中主要有“出资不明视为借贷”“无赠与双方意思视为确定归一方”以及“出资不明为共有但离婚时酌情考虑出资”等变通解决路径。多种路径可以解决个案利益失衡问题,但也导致了此类纠纷法律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混乱状态。
论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本文亦不涉及借名人甲和出名人乙之间约定先由出名人乙取得B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将之转移给借名人甲的情形,仅讨论借名人甲和出名人乙约定由借名人甲取得B房屋所有权的案型。借名人甲即被代理人,出名人乙系代理人,出卖人丙为交易相对人,本文将视上下文的具体情境使用相应的术语。
居住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当居住权作为执行标的或附着于执行标的之上时,不应拘泥于居住权的人役性,而应专注于居住权的用益性,承认居住权具有对价属性。在居住权难以实现或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由执行法院结合居住权的制度基础和立法目的,平衡协调居住权的人役性和用益性,根据居住权的权利状态、范围、期限和居住权人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居住权执行确立以承认为主、涤除为例外的审查原则,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应当允许以金钱对价的方式予以涤除,并赋予居住权人提出排除执行的救济渠道,推动居住权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以人查房”应否支持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被拒绝,律师以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设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焦富民教授在《我国〈民法典〉居住权设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一文中,通过对《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合理解释,进一步阐明居住权设立方式、合同内容、主体范围、客体内涵、法律效力等问题,以期推动居住权制度趋于完善,进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住有所居”的制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