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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中利用相邻权利人不动产的范围和相邻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用相邻权利人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实践中,不动产权利人因修建施工需要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的情况较为常见,利用相邻权利人建筑物的情况则相对较少。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包括临时通行,搭脚手架、工棚、工作平台,堆放建筑材料、挖掘管线地沟等。利用相邻权利人的建筑物部位和面积应酌情而定,不限于外墙和屋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调查认定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商品房买卖有涉及面广、交易流程复杂、履行周期长等特点,因此,房屋能否正常交付、交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便成为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二中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等引起的纠纷占比较高。
居住权期待权异议之诉裁判思路探究在居住权期待权的场合,如果因居住权人的原因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样也是不能排除执行的。但在此时,笔者认为,居住权为满足特定人生活居住需要的这一目的性,决定了居住权人弱势群体的身份要素极其明显。因此,在考量居住权期待权人的过错程度时应进行适当地弱化。例如,在物权期待权场合,买受人如果因不舍承担更名费用而不去进行过户登记,就会被认为是明显的过错而使其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但如果是居住权期待权,在居住权人因更名费用问题而未进行登记时,就应结合更名费用的多少,居住权人经济能力的大小等原因做进一步的审慎衡量,不能像物权期待权一般径行认定其有过错而不能排除执行。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实务中,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者《内部承包协议》的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认为内部承包是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革新,以具备相应资质为前提,属于合法经营。但内部承包合同因其约定的内容不同,在效力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建工实务中普遍存在以内部承包合同之名,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之实。本文旨在既往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建工领域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梳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鉴定工作中应注意哪些因素或事项?如何采信和认定鉴定意见?对待鉴事项具有相应的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哪些部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组织案件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工程开发建设的,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给付义务人的约定,除非承包人认可,该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与适用“实际施工人”并非一个专业法律术语,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大量的司法实践,实务中对其有了相对约定俗成的含义。即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并实际完成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如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承包人等。
依据会议纪要提起的履责之诉的审查一般情形下,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决议,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但如果会议纪要内容具体明确,具有直接执行力,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已转化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