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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专栏简介

聊聊房地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房产政策、司法文件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讼主体探析
    日期:2023-06-29 点击:58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诉讼主体探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该政策将长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不同于机关、团体、企事业法人,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是一定范围人的集合。

  • 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常见风险及实务建议
    日期:2023-06-11 点击:105次

    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常见风险及实务建议在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作了特别规定。实践中,因为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起算时间、期限届满的判断以及是否适用等问题产生了诸多的争议,本文希望通过裁判观点梳理以供实务参考。

  • 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日期:2023-06-10 点击:51次

    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民法典》第495条从立法上首次承认了预约合同,尽管之前《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均涉及预约合同问题,也出现不少预约合同纠纷的案例,但面对复杂多样的合同形态,对如何区分交易意向与预约合同、本约与预约合同,以及如何认定预约合同的违约事项仍有较大争议。

  • 商品房消费者交房请求权优先地位的法理分析
    日期:2023-06-06 点击:48次

    商品房消费者交房请求权优先地位的法理分析在当前房地产业的发展形势下,《批复》通过明确优先地位,对“保交楼、稳民生”的现实需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司法指引,现实意义重大。同时,它也并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临时应对之策,而是具有稳定性、长远性的制度规范,不仅与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底层逻辑相吻合,也与民法典等相关规范的内在原理相一致,有着扎实且丰富的法理内涵。

  • “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的解释论
    日期:2023-05-25 点击:174次

    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时的排序规则。当标的物是不动产时: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才移转占有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

  • 民法典及其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系统保护
    日期:2023-05-16 点击:113次

    民法典及其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系统保护《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一个保护购房人权利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值得法学界统一见解、认真梳理、形成共识,以便于用最直接、最亲民的方式为我国商品房购房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一个脉络清晰的“路线图”,以服务于购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服务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服务于推进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

  •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过户与抵押权涤除
    日期:2023-05-13 点击:246次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过户与抵押权涤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有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一是用于居住的标准更难判断;二是消费者到底能不能依据这个批复直接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过户(涤除抵押权为前提),依然是个难题。

  •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
    日期:2023-04-21 点击:152次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区别
    日期:2023-04-12 点击:54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区别在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那么就必须要遵从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有的时候合同也会出现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情况,那么关于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无效等情况有哪些区别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解析“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日期:2023-03-20 点击:1061次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与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区(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否构成消费者购房人,审查的着眼点在于是否用于居住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员的流动,异地购房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在出生地有一套住房,在工作地又购置一套住房,均为用于居住,应认定买受人为消费者购房人,从可操作的角度看,应当界定为一个范围,范围过窄,不利于对消费者购房人的保护,范围过宽,则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纪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将范围界定在与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区(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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