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出借资质单位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仅以单位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要求出借资质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于法无据。
工程多层转包下的责任承担建设工程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基于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其无权请求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固定总价合同项下未完工程价款的认定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约定以固定价方式结算,在承包方未全部完工即退场的情况下,承包方要求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按照定额计算的,一般不予支持。如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协商不一致,司法鉴定时应按照已完工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审计的责任判定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如因发包人原因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进行审计、拖延审计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审计,对承包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以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方式进行结算的申请,应予准许。
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认定的25则裁判观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发包人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这些风险请注意防范实践中,施工企业中标之后,招标人可能因取消开工计划、重新招标等原因,拒绝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也可能因报价错漏、资质等级不足等原因,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导致项目停滞损失。在施工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施工企业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认识不清导致涉诉,并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双方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可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但不得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虽然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施工,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被借用资质公司所签合同,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和复杂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即使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政府审计条款,如出现长达数年仍未完成审计的情况,应允许施工人通过诉讼方式并启动司法鉴定确定结算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面临较大争议,本案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即损失认定应当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在举证责任上守约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类型及数额。同时,法院不宜以“确定性规则”作为审查标准,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保护诚实守信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