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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34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若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则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承包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发包人未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导致合同解除案一、讼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方。二、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计付资金占用费。三、鑫宏鼎公司的合理利润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四、下河公司是否应当向鑫宏鼎公司另行支付前期投入、备案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怠工损失。五、鑫宏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案涉委托代建方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参与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西安建总是与二建集团直接签订的工程合同,二建集团为西安建总的发包方和合同相对方,虽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亦未竣工验收,但部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二建集团亦未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二建集团应当向西安建总支付工程款,故对二建集团认为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应由西高中学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之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