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建工纠纷争议焦点之合同无效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关于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对于签字人的主体问题,一般情况下,有明确授权的自然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包括有授权的项目经理等),以上有授权的人的签字可以代理公司法人开展工作,可以认定为法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所签字的结算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若无明确授权如工地施工人员、无授权的项目经理等人员的签字,此时若要认定为公司法人的行为,则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
双方未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发包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案涉工程款结算尚存在争议,相应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转包人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的,管理费应被支持
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必须参照的75个案例裁判规则汇总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如何对外承担责任对于在挂靠施工中,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挂靠人自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并无异议。但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特别是以被挂靠人项目部等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借款、转分包等,其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并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的,可否拒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各法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如何处理的纪要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