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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后有关付款节点的约定是否也无效?本案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对付款节点的约定亦归于无效,而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起算日,发包方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交缺乏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展辉哈密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仍允许丁效彦借用其资质,并向丁效彦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丁效彦为项目代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丁效彦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吕坤有理由相信丁效彦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辉哈密分公司,故展辉哈密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进行审查。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因不能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最高法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之建设工程纠纷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的,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施工期间,变更设计方案致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总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对发包人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条件关于中发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海军、崔有良主张中发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
没有签订工程合同,工程量及造价该如何认定?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的原因,所以很多情况下,分包人并没有和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从而引发许多工程量无法确定、对工程款争议大等纠纷,那么在该情形下,分包单位如何去确定工程量以及主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联合体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内部还能否建立施工合同关系?联合体在承接工程后,联合体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之间以发包人、承包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应视为联合体成员之间另行确立施工合同关系,联合体成员关系并不排斥其根据需要在联合体内部约定成立施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