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发包人应对是否欠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应对其已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未经诉讼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吗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申请的,可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
建工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29条、担保物权的适用顺序问题?李世祥与华屹置业公司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查封前,李世祥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并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的规定,李世祥能够排除华融资产甘肃分公司的强制执行。虽然案涉房屋为抵债房,但不能改变李世祥与华屹置业公司直接建立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的认定。
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承包人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在承包人停工后,案涉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而发包人在一审答辩以及反诉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办理验收的原因、案涉项目的实际占有情况、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实际主张等事实,法院可据此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后有关付款节点的约定是否也无效?本案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对付款节点的约定亦归于无效,而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起算日,发包方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交缺乏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展辉哈密分公司明知法律禁止,仍允许丁效彦借用其资质,并向丁效彦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丁效彦为项目代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丁效彦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吕坤有理由相信丁效彦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展辉哈密分公司,故展辉哈密分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进行审查。
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因不能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最高法关于民商事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之建设工程纠纷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挂靠行为属于借用资质行为的,因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