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送给儿子的房子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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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难料,一场大病后,顾先生不仅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年逾花甲的顾太太还带他搬离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住进出租屋。究竟是什么原因呐?
案情简介
顾先生与太太育有子女4人。2003年12月,顾先生在A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儿子小辉名下,但房子实际由他和太太居住,产权证由太太保管。小辉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不会卖掉房子,用以保障父母生活和养老。
某天,顾先生突发脑出血,治疗结束康复出院后,太太就带着他从A小区搬到了出租屋。后来,顾先生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根据顾太太和两个女儿的申请,指定顾先生的大儿子大辉作为其监护人。
大辉
2020年春节后,小辉就威胁父母搬出A小区,遭到拒绝后,小辉就将父母的物品直接清出,并将房门换锁,强行把他们赶出来了。
更过分的是,趁母亲在医院照顾父亲,小辉以产权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子的产权证,准备卖掉房子。实际上原产权证并未遗失,一直由母亲保管。
小辉没有尽到保障父母居住养老的责任,严重侵害了父亲的权益。希望法院撤销父亲对小辉的房产赠与,将房屋产权返还至父亲名下。
小辉
哥哥和姐妹3人都在外地,就我在厦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监控录像能看到搬家前一晚,父母多次向舅舅表示喜欢住在租的小区,并没有诉苦说被赶出家门。
父母之所以会搬离A小区,是为了躲避因争夺财产发生争执。大辉多次到A小区闹事、打伤我、对房子门锁浇灌胶水,逼迫我交出房子,还唆使鼓动母亲及亲属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陈述。这些都是哥哥为了侵占父亲财产的行为,希望法院撤销哥哥对父亲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认为,A小区是顾先生独自出资购买并赠与小辉,双方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小辉应承担保证顾先生居住权合同义务。
双方虽对顾先生搬离A小区的原因各执一词,但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结合亲属、护工证言,小辉的主张难以令人信服。小辉声称已将房屋出租给朋友,无法立刻让朋友搬走。然而,朋友对2021年所订合同的中介、内容、租金、房屋坐落等关键信息概不知晓,首期租金支付方式也与小辉所述不符,小辉对收款去向的陈述亦前后矛盾。不仅如此,小辉不同意朋友继续承租、父亲收取租金的方案,他承诺的解决租赁关系后让父母入住,至今仍未兑现。
综上可认定小辉违反赠与合同的约定,且严重侵害了赠与人顾先生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应予撤销,小辉应将房屋过户登记至顾先生名下。
小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顾先生、顾太太放弃对房子赠与合同的权利主张,小辉同意父母在房子中居住至百年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并向父母书面道歉。
父母养我们小,我们养父母老,这是天经地义的事。父母子女一场,不过是渐行渐远的修行。只不过,父母送子女,是为了迎接;而子女与年老的父母却是送别。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不在,人生只剩归途。不能因为一点利益,而让多年的亲情消散殆尽,父母的寿命终究是有限的,希望我们都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在父母子女的这一段关系中,且行且珍惜。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