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戴玮蕾
【案情】
小李想买套房,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带小李看房,最终小李看中了小王的房屋。小李当即与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房地产中介公司多次组织小李与小王见面磋商房价款。后小李跳过房地产中介公司自行与小王沟通房屋买卖事宜,双方最终以320万元成交。该房地产中介公司认为小李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故意跳过中介方,属于恶意“跳单”行为,小李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用。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小李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是自行与小王沟通房屋买卖事宜,最后签订购房合同,中介公司并未参与,所以小李不需要支付中介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才找到房源并与房主成交的,并且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所以小李应该支付中介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房屋买卖“跳单”行为也被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卖双方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应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其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文作明确禁止“跳单”行为,认可中介合同中“跳单”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小李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协议书》,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房产资源和服务后,又绕过了中介联系到房主并签订购房合同,达成交易,应认定为“跳单”行为。
综上所述,小李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