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常识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的,可否再对原房产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倘若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
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针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争议,债权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关系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中未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单独约定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登记机关仅对不动产抵押进行备案登记,未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
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是否影响已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未能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后果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借贷和金融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抵押权人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行使其抵押权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抵押权。本文将探讨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这一规定的背后逻辑。
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行使的风险及实务提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当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对抵押权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法律实务中的痛点、难点,因其直接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相关规定历经《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九民纪要》的演变,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改,修改了原有不适当的部分,增添了部分新的规则,处理了部分原有规则,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他人针对标的物的处分吗?即使抵押人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对标的物进行了处分,只要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主张其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关于预告登记的此种顺位效力,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韩国不动产登记法》明确规定“已办理假登记时,本登记的顺位依假登记的顺位”;《韩国假登记担保法》亦规定:“对已经进行完假登记的不动产强制拍卖时,假登记担保权人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形下,在顺位上将假登记担保权看作是抵押权,设定假登记看作是设定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