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常识
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现行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中,将抵押登记分为一般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以及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登记。按这种区分,一般抵押登记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是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而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是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
以房抵款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的,能否认定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可参考该条内容。
浅析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担保制度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实行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灭失当事人应及时注销登记簿上的登记信息,否则该登记信息即便只有形式意义,也会给不动产权利人带来消极影响。同时,鉴于抵押权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属性,注销登记关涉已受保护的权利的丧失,比设立登记风险更大。
在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而转让场合,如果尚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债权受让人能否取得抵押权担保法律关系尽管发生在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但担保人之所以愿意提供担保,是因为其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此种关系或为委托,或为赠与,或为无因管理。也就是说,担保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至于债权人是谁,原则上不影响担保的变动。因而债务人的变动往往会影响担保的变动,而债权人的变动一般不影响担保的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如约定专为特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
预告抵押登记是否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被告烟台某开发商对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目的是促使该房产及时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这一条件的成就,确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虽未办理出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但抵押权人已经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保障,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烟台某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分别抵押而《民法典》第398条更是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由此可见,就抵押而言,无论是城镇、还是乡镇,我国法律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二者视为统一体合并抵押的隐形意思。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的房屋可以直接过户了《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子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房屋产权人也可以直接将房子出售。抵押权跟着房子走,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抵押权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但产权人卖房子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一物一抵押”原则吗根据《民法典》第414条关于在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债权人清偿顺序的规定,可以推出,我国并不禁止一物多抵押的法律行为。一方面,我国法律支持并维护交易双方交易的安全与有序;另一方面,抵押合同属于合同关系,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除非抵押条款违背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并不禁止此种行为。
抵押期间,抵押物可以转让吗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