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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行使的风险及实务提示

日期:2023-06-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行使的风险及实务提示

作者 韩子棋 逻英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当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对抵押权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法律实务中的痛点、难点,因其直接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相关规定历经《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九民纪要》的演变,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改,修改了原有不适当的部分,增添了部分新的规则,处理了部分原有规则,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本文将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1.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处理的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2.《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3.法律风险提示。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

抵押权处理的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

1.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担保法司法解释》认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抵押权人(债权人)在2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其理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并没有消灭,而只是债权人失去了胜诉权,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主债权存在抵押权也附随存在。但如果抵押权一直存在,可能会由于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而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其再给抵押权人2年的行使期间,2年内不行使的,抵押权消灭。

但是,由于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对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享有抗辩权,此时赋予抵押权人2年的行使期间,抵押人的追偿权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2007年《物权法》颁布,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基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要理由是: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成为自然之债,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法院不能强制债务人履行。同理,给抵押权人2年的行使期间侵害了抵押人的权益,不能求抵押人强制履行抵押责任。且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原理,对于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行使的抵押权来说,法律不可规定主债权未消灭而将抵押权消灭。

然而,《物权法》颁布后,使得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即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使抵押人产生时效抗辩,而抵押权本身又并未消灭,此时就会出现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物长期处于抵押登记状态,抵押人又不能处分的僵局,这样既不能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无法实现抵押权设定之目的,是一种“双输”的局面。

3.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九民纪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物权法》第202条作出了解释,认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人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但是,这已然将《物权法》第202条解释为抵押权的除斥期间,超出法条文义范围。

二、《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

《民法典》系统性调整抵押权相关法律规定,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保留了《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立法者认为,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但是,经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获得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同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回避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现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的问题。形成了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虽未消灭,但抵押物仍可进入经济活动中的新局面。

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未吸收《九民纪要》中关于抵押人申请涂销抵押登记的规定,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请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当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仅在抵押人自愿履行时方可行使。同时,抵押人也可以自由处置抵押物,不再受抵押权人的约束。

三、法律风险提示

1.抵押权人应当注重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避免诉讼时效经过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中断诉讼时效,比如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由义务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权利人申请支付令;权利人申请破产等。

2.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若抵押权人希望禁止或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可将该约定进行登记,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该约定登记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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