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确认的房屋权利人,具有物权变动和强制执行效力,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生效时转移,登记权利人在明知房屋实际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又将其对外抵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即使在接受抵押担保过程中没有过错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6号民事裁定(小河农商行与振华公司、郭某1、郭某2执行异议之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