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分别抵押?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9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而《民法典》第398条更是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由此可见,就抵押而言,无论是城镇、还是乡镇,我国法律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二者视为统一体合并抵押的隐形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