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的买卖合同,买受人知情的或者共有人在房产过户前不同意出售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但法院不能判决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针对签订预约合同后卖方违约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买方有权依据预约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仅规定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基于预约合同签约的根本目的是签订本约合同的特殊性,这里的继续履行究竟是继续磋商,还是签订本约合同,并不明确。
赠与子女房产,经民事调解书确认,不得随意撤销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
起火原因不明,应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民事责任起火原因无法认定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责任唯一依据,应依《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综合认定。消防部门作出的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认定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火灾,系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过程一般分为初起、发展、猛烈、衰减、熄灭五个阶段,起火处于火灾的初起阶段,是一个由未燃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起火和火灾在性状、程度、发生原因等方面均不等同。
不定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损失确定原则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其损失以成交价与市场价之间差价损失、租赁期限长短等综合确定。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其损失以成交价与市场价之间差价损失、租赁期限长短等综合确定。
购房合同有效,但无权处分未经追认,仍无权占有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而处分房屋,合同虽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但处分行为未经追认的,买受人构成无权占有。房屋共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处分房屋,合同虽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但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追认的,买受人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前提之一即占有人为无权占有。
房屋确权之诉,法院应做诉讼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物权归属变动之诉中,不因双方自行达成认诺而径行作出可能违反公示公信原则或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物权归属或变动,须经法院严格审查,不能仅以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认诺径行作出可能违反公示公信原则或可能影响第三人利益的裁判结果。
正常病亡,及无关联的坠亡,不等于“凶宅”情形正常生老病死及与系争房屋无关联的坠亡事件,不构成二手房买卖中“凶宅”情形,出卖人对此并无披露义务。从社会生活一般常识和常理推断,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
高院发布9条审判指引关于逾期交房、办证违约怎么办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购房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事实且同意接收房屋的除外。对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