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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子女房产,经民事调解书确认,不得随意撤销

日期:2021-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赠与子女房产,经民事调解书确认,不得随意撤销

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

标签:房屋赠与|赠与子女|道德性质|诺成性合同

案情简介:1997年,胡某在与曹某离婚后购买房屋。2009年,胡某与曹某复婚。2010年,民事调解书确认胡某名下房产50%份额赠与婚生女胡某某。2012年,胡某与曹某离婚,经调解,前述房产余下50%份额赠与胡某某。此后,房产全部登记在胡某某名下。2015年,胡某某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要求胡某腾退房屋。胡某以胡某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①本案胡某将其所有的诉争房产份额赠与胡某某,已为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并已履行完毕。胡某依民事调解书将应属本人房产份额赠与胡某某,并据此解除与曹某的婚姻关系,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亦属一项诺成性约定。在胡某、曹某婚姻关系事实上因该离婚调解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调解协议其他内容已履行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目的已实现,胡某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②本案各方当事人系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并不低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律规定亦属不可撤销情形,故胡某要求撤销赠与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判决驳回胡某诉请。

实务要点: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7)闽02民终388号“胡景煌与胡珺赠与合同纠纷案”,见《胡某某诉胡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认定》(郭泽喆),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4/1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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