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二手房律师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日期:2021-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无证售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其一,对于实践中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其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该预售商品房合同有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则人民法院应尊重该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将该约定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依据。在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并无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出卖人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与买受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该房产买卖合同确定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以没有房产证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判令其协助办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