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二手房买卖律师陪购专栏: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律师陪购,二手房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二手房转让纠纷律师为您解析,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仲裁服务等。
司法实践中,卖方逾期迁出户口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只要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就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举证责任转移给买方,然而,买方很难证明卖方延迟迁出户口所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多少。最终,人民法院往往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房屋交易过程中,交易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出卖方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民法典实施后在房产买卖中,法院不能判决违约方过户登记的10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原则之外,即使违约方违约,守约方也不能诉请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户义务。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房产中介未及时履行告知卖房人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但并非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主要原因,房产中介应对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知购房人无购房资格仍撮合交易,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判赔偿法官介绍,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确有不少房地产经纪公司明知买房人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仍撮合买卖双方缔约,最终因履行不能引发纠纷,或者明知买房人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仍通过协助其办理相关事项以满足购房资格要求,最终出卖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上述纠纷的出现以及案件数量的激增,严重增加了司法成本,还激化了社会矛盾。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