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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
    日期:2017-08-03 点击:301次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查阅和利用的工作。可供查阅的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仅限于房屋权属调查报告 书和房产平面图。申请人要求复印的,可提供成果数据的复印件 并加盖成果部门资料查阅专用章。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98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各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43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 北京市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312次

    北京市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交换、归集、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搭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03 点击:138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湿地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由登记机构会同湿地管理机构、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参考湿地普查或调查成果,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调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246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要完善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农民改扩建需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日期:2017-08-03 点击:126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03 点击:160次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同时废止。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66次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经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中央财政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需工作经费由兵团统筹安排,中央财政按统一标准予以补助。各级农垦、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支出用途,严格规范使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03 点击:133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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