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 【来源】
沪建权籍〔2016〕91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
现将《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确保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的正 确性,根据《物权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 第三条(成果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 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办理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用户开通手续。
各区(县)成果管理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人员的岗位职责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附件一)。
第四条(楼盘表数据维护)
各成果管理部门实施楼盘表数据的维护、清理以及数据协调 工作,以确保楼盘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楼盘表信息的更正
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房屋权属调查、楼盘表信息日常维护 中,发现房屋楼盘表与登记簿、权属调查信息不一致的,发现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经成果管理部门核实,楼盘表信息确有错误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更正楼盘表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的补录
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在楼盘表内没有录入的或录入不全的,交易或登记机构发现后应当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由成 果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实并补录房屋的楼盘表信息。
(三)楼盘表信息更正、补录程序
1、发现部门填写《上海市房地产权籍系统楼盘表操作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业务联系单》,附件2),提出对楼盘表房 屋信息核实或补录的意见,并附登记档案、房屋权属调查档案或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送交成果管理部门。
2、成果管理部门在收到《业务联系单》及相关资料后,应当核实情况。核实时,成果管理部门可提请房屋调查机构提供有 关证明意见或材料。
3、成果管理部门核实后,无需更正或补录楼盘表信息的,应填写《业务联系单》,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发现部门;确需 更正或补录楼盘表信息的,完成更正或补录后,将相关情况书面 告知相关部门。
第五条(数据下载)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调查机构提供房屋权属调查项目所需的基础数据,并在下载基础数据时向房屋调 查机构核实所下载的基础数据范围内不包含其他未完成项目。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范围内数据处理或维护后,再下载基础数据。
(一)项目范围内含有已拆除房屋楼盘表数据的;
(二)成果管理部门知晓项目范围内有房屋与宗地信息关联 不准确或其他不一致信息的。
第六条(成果备案要求)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权属调查项目办理成果数据上传 备案手续。成果备案要求:
(一)办理上传备案手续的房屋权属调查项目,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核实调查机构人员的上岗证书和密钥权限。
(二)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向房屋调查机构收取下列资料
1、纸质成果: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及房屋权属调查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房屋调查机构按相关规定收取的所有资料以及外 业数据等)。
2、数字化成果: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数据库电子文档、数字化房产平面图和数字化楼盘表文件。
(三)审核内容:
1、项目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及土地、房屋权属的一致性;
2、图形数据必须内容规范、要素齐全、权属界线清晰;
3、属性数据必须与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房地产权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相符,属性数据的填写 要准确、规范;
4、楼盘表数据应符合《楼盘表字段规范要求》等成果管理规定,做到地、幢、户三表内记载的信息内容相匹配;
5、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格式要规范,页面及相应内容要完整、与楼盘表记载的对应内容相一致、无遗漏。
第七条(成果备案程序)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调查机构提交的成果数据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合格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权属调查的数字 化成果数据上传到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向房屋调查机构 出具加盖成果备案章的上传备案证明。
房屋调查机构取得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上传备案证明后,方 可向房屋调查委托人提供经签字、盖章的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
第八条(成果资料归档)
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上传备案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利用。
第九条(成果数据查阅和利用)
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查阅和利用的工作。可供查阅的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仅限于房屋权属调查报告 书和房产平面图。申请人要求复印的,可提供成果数据的复印件 并加盖成果部门资料查阅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 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的查阅和利用:
(一)登记机构可查阅和利用与其登记事项有关的房屋权属 调查成果数据。
(二)房屋调查机构可查阅和利用与调查业务相关的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及归档材料。
(三)房产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尚未申请转移登记的 商品房预购人、新建商品房买受人,房地产权利人可凭相关凭证 查阅和利用其名下的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
(四)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凭机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查阅人的工作证件查阅与其调查、 处理的案件有关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及归档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查阅调查成果数据,应当经市成果管理部门同 意。成果管理部门成立之前的房屋权属调查成果数据,由当事人 到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条(施行)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