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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日期:2017-08-02 点击:255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规范购房资格审核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书
    日期:2017-08-02 点击:245次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各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落实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213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239次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日期:2017-08-02 点击:178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234次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变相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虚标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 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
    日期:2017-08-02 点击:126次

    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8-02 点击:201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137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加强对“房子住而不炒”的属性以及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倡导住房理性经营和消费观念,禁止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稳定市场预期。

  •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199次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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